近日,遼寧朝陽市一女童豆豆被火燒傷,善款不斷涌入該市中心醫院賬戶,截至10月28日已逾40萬元。然而醫院突然通知,要求後續捐款者把錢直接捐給市慈善總會;家屬卻對此並不知情。醫院燒傷科一位楊姓負責人介紹,通知是醫院張貼的,善款存在豆豆的住院預交金賬戶上,但治療費用不會超過10萬元。需要有專人保管這筆錢。(11月2日新華網)
  醫院楊姓負責人表示:“善款存在豆豆的住院預交金賬戶上”,可見法律關係明晰:豆豆及其家長是受贈人;醫院是他們的代理人,發起要約,接受社會上不特定人群的捐贈。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,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,同樣沒有無緣無故的捐贈。發起接受社會捐贈要約的目的特定,即善款用於豆豆被火燒傷的治療。這也是此次募捐中贈與合同的訂立動因和締約基礎。因而,善款數額和使用情況,捐贈人享有知情權;受贈人及其代理人有義務接受監督;作為受贈人的代理人的醫院,有秉持誠信原則,代為接受捐贈和及時披露受贈人善款使用情況的權利。
  楊姓負責人表示:“治療費用不會超過10萬元”,而截至10月28日,善款總額即逾40萬元,即捐贈的特定目的早已完成,不復存在,醫院就應該及時通知豆豆家屬,畢竟,豆豆家屬並無醫學專業知識,囿於信息不對稱,不可能預判出需要多少診療費用;並及時發佈公告,截止接受捐贈,乃至在告知豆豆家屬獲得同意前提下,註銷接受捐贈的銀行賬戶,以免有善款繼續進入。否則,在捐贈的特定目的已不存在情況下,還通知繼續接受捐贈,就會導致受贈人不當得利,存在侵權隱患了。《民法通則》第92條規定:“沒有合法根據,取得不當利益,造成他人損失的,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。”
  然而,醫院居然反其道而行之,認為“需要有專人保管這筆錢”,希望慈善總會出面繼續接受社會捐贈,該市慈善總會何姓負責人則表示:“由於是醫院委托,所以我們沒有和豆豆家屬溝通”,對愛心資源竭澤而漁起來。
  這筆善款包括超出捐贈的特定目的部分,應該歸誰所有?毫無疑問,是受贈人。《民法通則》第92條規定:“沒有合法根據,取得不當利益,造成他人損失的,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”,其中表述是“應當”,並非“必須”,亦即尊重和維護民間的意思自治,一般全歸受贈人所有,除非有捐贈人就超出捐贈特定目的部分,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民事訴訟,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,而後者這種情況,在現實里極少發生。那麼,除了擁為己有,受贈人出於道德覺悟,也可把多餘善款主動返還對應的捐贈人,或者轉捐公益慈善事業,幫助其他同樣需要扶危濟困的人。但無論如何,這筆善款的支配權,在受贈人,而不在醫院或慈善總會。
  醫院在豆豆家屬並不知情的情況下,就自作主張認為“需要有專人保管這筆錢”,委托該市慈善總會保管並繼續接受捐贈,是對代理權的僭越行使。因為並非出於受贈人的真實意思表達,越俎代庖達成的委托保管合同,當屬無效。這是對受贈人的侵權,並會導致後續捐贈人的利益損失,理應及時糾正。醫院本也屬做善事,但要善始善終,還須謹記:過猶不及,“擊鼓傳花”要不得。
  文/於立生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理應截止受捐,醫院豈可“擊鼓傳花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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